社会风险评估机构备案指南

发布时间:2021-04-19  浏览量:3093


一、申报条件

社会风险评估机构获得备案证书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经相关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范围(业务范围)包含评估咨询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3.有5名以上经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促进会认可的机构培训合格获得培训证书(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专职从业人员,且至少配置1名法学或社会学的专业人员;

4.持有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促进会A类(社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会员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

5.具备健全的评估事项报备、中高风险事项报告、档案管理、保密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二、申报材料

社会风险评估机构首次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1.机构报备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原件备查);

3.办公场所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4.从业人员基本情况表。随表附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费证明(至少一份原件),学历证明和培训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5.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促进会A类(社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会员证书复印件(原件备查)

6.本单位评估事项报备、中高风险事项报告、档案管理、保密规定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报程序

1.申请。社会风险评估机构向注册地县(市、区)党委政法委提交申报材料。

2.初审。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初步审查申报材料,组织人员对风评机构办公场所、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结合辖区社会风险评估发展需要,提出初审意见。

3.复审。县(市、区)党委政法委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提交设区市党委政法委。设区市党委政法委审核后出具审核意见,将审核通过的风评机构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省委政法委备案。

4.备案。省委政法委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风评机构出具机构备案证书,发放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系统账号。

5.省或设区市直属企事业单位向省或设区市党委政法委申报。

社会风险评估机构备案指南.docx

新备案社会风险评估机构信息表.xlsx